(2016)粤17刑更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邓飞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181号罪犯邓飞鹰,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湛雷法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飞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邓飞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飞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该犯扣分多,累计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飞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飞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