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执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葛锦敏与连云港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锦敏,连云港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2129号申请执行人葛锦敏。被执行人连云港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狄昌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被查封无其他财产可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连东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