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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林文萍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文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948号罪犯林文萍。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文萍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09)苏刑三终字第012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书的第三项即“被告人林文萍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认定上诉人林文萍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4月28日交付执行。2011年10月27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45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1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林文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林文萍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文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2015年12月两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林文萍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