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单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民初1523号原告单某,居民。被告周某甲,居民。原告单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被告周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女儿周某乙。由于婚前认识短,缺乏了解,加之被告性格孤僻,难以沟通。对原告极度不信任,吵架后持续冷战时间长久。被告曾多次提出离婚要求。从孩子上学前班(2004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原、被告从2004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了以后原、被告都能更好的生活,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周某甲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婚姻构成及生育子女情况无异议。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在孩子已经很大了,被告对原告很好,从来没有打骂过原告,被告与原告的感情还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周某乙。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二人性格差异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2016年3月29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过充分了解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共同生育一女,彼此之间已建立起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因性格差异或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均应正确对待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分歧,互谅互让,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在日后的生活中互敬互爱,共享幸福美好的生活,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证据不足,其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单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