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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荀全成与芦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全成,芦云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1154号原告荀全成,定州市博物馆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跃苹,定州市标准件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苑家辰,个体户。被告芦云阁,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红红,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荀全成的委托代理人李跃苹、苑家辰,被告芦云阁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红红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2014年4月21日,被告芦云阁向原告荀全成自书欠条一张:“欠条,今欠荀全成春雨内福伍万元整,到期半年还本息伍万叁仟捌佰元整。53800.002014.4.21芦云阁”。被告芦云阁辩称50000元系原告荀全成投资黄金佳的投资款并非被告借款,被告提交的黄金佳内部福利协议不能证实其证明目的,且原告否认,故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芦云阁尚欠原告荀全成借款50000元,利息3800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到2014年10月21日止)、逾期利息11400元(自2014年10月22日到2016年4月21日止)。判决结果:被告芦云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荀全成借款50000元、利息15200元(算至2016年4月21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承担:由被告芦云阁承担7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