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杜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4刑初57号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88年5月23日,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明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杜某在卢氏县双槐树乡北川村、东川村、西川村购买乔书军、朱玉珍等十一户村民共计34棵椿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34棵椿树采伐。2015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杜某将其采伐的椿树木材往货车上装载时,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勘查,34棵椿树合立木蓄积39.5862立方米。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购买上述十一户村民椿树,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明的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人张某乙、曲某、丁某、乔某甲、乔某乙、左某、朱某、乔某丙、王某、赵某、周某、毛某、张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尺单及照片,卢氏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出具的证明,卢氏县双槐树乡北川村、东川村、西川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杜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39.586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术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郜留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