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吴雪梅与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梅,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80号原告:吴雪梅。委托代理人:高文波,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梅与被告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梅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雪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雪梅负担。审 判 员  陶家平人民陪审员  盛丽君人民陪审员  杨友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