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艾锁与被告张乃礼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锁,张乃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艾锁,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生。被告张乃礼,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原告艾锁与被告张乃礼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乃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锁诉称:2011年3月4日21时许,其在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科技园的南京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车间内,被同事即被告张乃礼用撬棍打伤,致其左尺骨粉碎性骨折。现其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张乃礼赔偿其伤后损失医疗费70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12200元。被告张乃礼未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艾锁与被告张乃礼同为三和公司操作工。2011年3月4日21时许,艾锁与张乃礼在三和公司小桩车间上班,两人用风炮在模具上安装螺丝,张乃礼故意不配合艾锁安装螺丝,艾锁对张乃礼说“你等我一下,我这边螺丝没好,我之前都是这么帮你的”,并推了张乃礼一下,张乃礼则拿起旁边的钢筋撬棍对艾锁左臂外侧猛击了一下,致使艾锁左臂受伤。2011年3月6日,艾锁向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高新园派出所(以下简称高新园派出所)报案,称被同事张乃礼持钢筋撬棍打伤。高新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张乃礼进行立案调查。张乃礼在接受警方讯问时,承认其在三和公司小桩车间上班时的确用钢筋撬棍猛击艾锁左臂外侧,但是因为其不配合艾锁安装螺丝,艾锁先对其进行了掌掴,其才用钢筋撬棍击打艾锁,其愿意赔偿艾锁2000元,但要等到其领取工资后,艾锁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仅认可其先推了张乃礼一下,但否认其先掌掴张乃礼。2011年3月17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决定对张乃礼取保候审,期限自2011年3月18日起算。2012年3月17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因张乃礼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解除对张乃礼取保候审。原告艾锁伤后至河南省尉氏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骨折,产生医疗费15347.86元、营养费900元(15元/天,60天)、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审理中,因被告张乃礼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张乃礼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张乃礼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接处警证明、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医疗费票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张乃礼在工作中因为琐事与原告艾锁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双方均未能采取正当途径冷静处理,致使纠纷扩大,艾锁先是推了张乃礼一下,而张乃礼则使用钢筋撬棍猛击艾锁左臂外侧,致使艾锁左肱骨骨折。综合考虑双方在本次纠纷中的过错,本院酌定被告张乃礼承担80%的责任,原告艾锁承担20%的责任。原告艾锁现仅主张医疗费7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艾锁主张交通费,但并未提供相关票据予以佐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艾锁的确支出了交通费用,故本院酌定艾锁的交通费为200元。艾锁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但艾锁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乃礼的侵权行为致其精神损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故对原告艾锁要求被告张乃礼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艾锁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中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乃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艾锁伤后的经济损失11100元由被告张乃礼赔偿88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0元,由原告艾锁负担109元,由被告张乃礼负担8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叶 斐人民陪审员 董尔成人民陪审员 王才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高艳艳书 记 员 谈桂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