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梁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梁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460号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贝森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枝锦。委托代理人周蕾,女,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16号13栋2单元3楼2号。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杨,男,土家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下同仁路30号1栋3单元6楼1号。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梁瑾,女,汉族,1970年2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大学路12号34栋2单元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梁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梁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炼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