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2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淑华、陶一士诉孔祥泉、张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华,陶一士,孔祥泉,张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204号原告张淑华,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陶一士,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孔祥泉,男,年龄50岁,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张淑霞,女,年龄46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淑华、陶一士与被告孔祥泉、张淑霞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庭长黄莉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金雳、代理审判员苑海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二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2月2日向二原告借款16元。借款后,二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借款,二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郑丹偿还借款。本院认为,二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核实借款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淑华、陶一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退回给原告张淑华、陶一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莉审 判 员  金 雳代理审判员  苑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