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毛建湘(原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建清古典家具厂经营者)与曾培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建湘,曾培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建湘,男,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312。原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建清古典家具厂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培新,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委托代理人:林嘉锐,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建湘因与被上诉人曾培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毛建湘一审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曾培新与毛建湘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曾培新于2012年12月10日进入毛建湘经营的江门市××区会城建清古典家具厂从事木工作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时计算,按月以现金发放。2015年6月23日,曾培新在工作中右眼被木块击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7月30日。2015年6月25日,毛建湘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曾培新100**元。江门市××区会城建清古典家具厂为曾培新投了意外伤害保险。另江门市××区会城建清古典家具厂于2015年8月18日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2015年9月15日,曾培新向江门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江门市××区会城建清古典家具厂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新劳仲案字[2015]第733号仲裁裁决,确认曾培新与江门市××区会城建清古典家具厂于2012年12月10日至2015年6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江门市××区会城建清古典家具厂经营者毛建湘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关于曾培新与江门市××区会城建清古典家具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毛建湘对曾培新于2012年12月10日进入与江门市××区会城建清古典家具厂从事木工作业并无异议,只是认为曾培新是临时工。而毛建湘并无证据证明曾培新是临时工。同时,即使曾培新是临时工,也是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之一,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曾培新与江门市××区会城建清古典家具厂之间劳动关系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确认曾培新与毛建湘经营的江门市××区会城建清古典家具厂于2012年12月10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毛建湘负担。上诉人毛建湘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曾培新只是临时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损失毛建湘的合法权益,故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曾培新负担。被上诉人曾培新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驳回毛建湘的上诉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交。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分析如下: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曾培新于2012年12月10日开始在江门市××区会城建清古典家具厂工作,曾培新的工资由毛建湘支付,曾培新于2015年6月23日受伤并由毛建湘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毛建湘认为曾培新只是其雇用的临时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确认,曾培新与毛建湘经营的江门市××区会城建清古典家具厂于2012年12月10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毛建湘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毛建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健文审 判 员 黄国坚代理审判员 张媛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银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