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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磊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86号罪犯周磊。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蠡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周磊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保刑二终字第00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磊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7月29日,获考核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磊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