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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王留金与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金,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王春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125号原告王留金。委托代理人马树军(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梅开,总经理。被告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闵建国,局长。被告王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金与被告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王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留金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留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马树军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鱼城中东北村私字第0237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