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洪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洪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095号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凌志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振方,联社清非大队成员。被告于洪宇,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洪宇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5元,减半收取68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