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203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铁与被告王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王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031民初1148号原告李铁,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xxxxxxxx,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镇xx村。被告王占友,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xxxxxxxx,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与被告王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于2016年4月29日以与被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李铁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铁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