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周连生与徐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连生,徐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84号之一原告:周连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文生,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安,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连生与被告徐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连生于2016年4月2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连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周连生负担。审 判 长  梅小薪审 判 员  王跃华人民陪审员  徐宏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