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杰斌、李秀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杰斌,李秀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1588号原告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齐丽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宇,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杰斌,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李秀敏,女,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斌、李秀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其与被告要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晓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