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7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付喜诉被告王占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喜,王占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7民初131号原告李付喜,男,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山西省大同县人,身份证号码:142132195709053815,现住大同市城区金地福苑9-1-1006号。被告王占金,男,汉族,1950年8月29日出生,山西省大同县人,身份证号码:14022719500829503X,现住大同县吉家庄乡小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喜诉被告王占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付喜于2016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付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付喜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尚人民陪审员 肖婧芳人民陪审员 陈金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