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7刑更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李荣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荣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865号罪犯李荣森,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2日作出(2005)茂中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4月7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3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荣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5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李荣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34次嘉奖;2013年9月,2014年3月、9月,2015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荣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