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西宁城北建捷建材经营部与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青01执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建捷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徐建捷,该部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骏,该公司总经理。西宁城北建捷建材经营部与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西宁城北建捷建材经营部钢材款4910725.06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3195元,并承担律师费150000元;二、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49972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9.50元由西宁城北建捷建材经营部负担。因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建捷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18187.02元(其中钢材款4910725.06元、违约金133195元、律师费150000元、一、二审受理费39842.50元、保全费5000元、逾期利息25780元、执行费53644.46元)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