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夏祥海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292号罪犯夏祥海,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寿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祥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8)潍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2月16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罪犯夏祥海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考核分104.6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夏祥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祥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天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