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军诉王春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王春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350号原告杨军,男,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王春喜,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杨军诉王春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军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军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军负担。审判员 安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朵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