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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1478号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某日,被告人周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国际机场P2停车库B2层,以手拉未锁车门的方式,从一辆黑色奥迪牌轿车内窃得IPHONE5S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115元)、维尔卡达红葡萄酒6瓶(价值人民币827元)。2016年2月6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国际机场P2停车库B2层N10区域,以手拉未锁车门的方式,从一辆白色路虎车内窃得男式皮衣1件(价值人民币500元),且该皮衣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0元。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又至Q区域,以上述同样的方式,从一辆玛莎拉蒂轿车内窃得印有“BURBERRY”字样的男式棉衣1件(价值人民币167元)。案发后,上述移动电话、4瓶维尔卡达葡萄酒、男式皮衣、男式棉衣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至被害人。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其从白色路虎车内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家属退赔了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七十五元六角六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李某某、陈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录像、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周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七十五元六角六分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耀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