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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执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玲与马军马维德借款合同纠纷扣留、提取收入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马军,马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巫法执保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陈玲,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马军,男,1977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马维德,男,1990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作出的(2015)巫法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和(2015)巫法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军、马维德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维德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奉节支行刘家包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维德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奉节支行刘家包分理处账户中的存款5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兴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