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应罗锋与滕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罗锋,滕顺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715号原告应罗锋,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滕顺俊,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应罗锋诉被告滕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应罗锋、滕顺俊涉嫌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应罗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