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隋富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富,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84号申请人隋富,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刚,男,汉族。申请人隋富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隋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刘刚位于孙吴县铁路家属楼门市房。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允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刚位于孙吴县铁路家属楼的门市房,面积为170.48平方米,房证号: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10****号。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申请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