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8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邵来明与李和、冼瑞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来明,李和,冼瑞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867-2号申请执行人邵来明,男,汉族,茂名市电白区人,现住茂名市电白区。被执行人李和,男,汉族,茂名市电白区人,系电××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信用社职工,现住茂名市。被执行人冼瑞燕,女,汉族,高州市人,现住茂名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和、冼瑞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和、冼瑞燕应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90930元,2014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借款本金为650000元减去每次偿还的金额所得的余额,分段另计给申请执行人邵来明;向申请执行人邵来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474.5元、保全费3770元及执行费6653元。但被执行人李和、冼瑞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以(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71-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冼瑞燕名下的位于茂名市油城八路xx号xxx房(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茂字第××号)。因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冼瑞燕名下的位于茂名市油城八路xx号xxx房(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茂字第××号)。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