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蒲宏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宏刚,曾飞兰,杨双华,蒲元香,蒲宏明,杨贤花,刘朝东,蒲桂香,杨英禄,蒲丁香,曾正良,杨松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247号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法定代表人杨绍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绍书,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宏刚,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曾飞兰,女,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杨双华,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蒲元香,女,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蒲宏明,男,汉族,1961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杨贤花,女,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刘朝东,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蒲桂香,女,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杨英禄,男,汉族,1956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蒲丁香,女,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曾正良,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杨松妹,女,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宏刚、曾飞兰、杨双华、蒲元香、蒲宏明、杨贤花、刘朝东、蒲桂香、杨英禄、蒲丁香、曾正良、杨松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22元,减半收取7011元,由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怀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