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50号原告司某某,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某某,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刚、XX,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时小强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