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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50号原告司某某,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某某,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刚、XX,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时小强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