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民终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全文与李国华、吴绍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全文,李国华,吴绍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2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全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绍容。上诉人周全文与被上诉人李国华、吴绍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7118号民事判决。周全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周全文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全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全文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上诉人周全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拯审 判 员  章兴东代理审判员  黄清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冉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