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保雷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保雷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更428号罪犯周保雷,男,1992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灌南县人,现在盐城监狱服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南少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保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执行机关盐城监狱以罪犯周保雷在服刑后有悔改表现,提出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保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获得监狱表扬2次。本院认为,罪犯周保雷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保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海审 判 员 江琴代理审判员 潘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