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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第4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祥与金浩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金浩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第4460号原告王祥,男,汉族,1945年3月29日生,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金浩天,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生,现住哈尔滨市尚志市亚布力林业局。本院受理原告王祥与被告金浩天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被告金浩天住所地在哈尔滨市尚志市亚布力林业局。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凌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