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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顾星星与伏秀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星星,伏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财保119号申请人顾星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戴强,泗洪县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伏秀波,个体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顾星星诉被申请人伏秀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顾星星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丹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