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顾星星与伏秀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星星,伏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财保119号申请人顾星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戴强,泗洪县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伏秀波,个体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顾星星诉被申请人伏秀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顾星星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丹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