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束一×与束二×、束三×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一×,束二×,束三×,束四×,束五×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1867号原告束一×,男,1930年6月20日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环卫局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沙柳北路127号1-1-203。委托代理人宁高涛,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束二×,委托代理人张小娓(夫妻关系),无职业,被告束三×。被告束四×。委托代理人马秉丽(夫妻关系),天津市食品二厂退休工人。被告束五×,无职业。原告束一×诉被告束二×、束三×、束四×、束五×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永祺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束一×的委托代理人宁高涛、被告束二×的委托代理人张小娓、被告束三×、被告束四×的委托代理人马秉丽、被告束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四被告系父子关系,现原告年事已高且身体多病无人照料,目前已住进养老院。本案四被告均已成年且具备赡养老人能力,但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每月生活费、医药费、护理费均由其自行负担。由于原告身体多病导致其各项开支加大,原告生活日渐窘迫。四被告对老人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并且经常到养老院骚扰、辱骂原告,妨碍原告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250元;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天津市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复印件两份。被告束二×辩称,束二×是肢体一级残疾,每月只有2300余元退休金。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原告每月退休金不少,生活水平远高于束二×。束二×从精神到精力上都没有能力赡养原告。被告束二×提供如下证据:残疾证复印件一张、残疾评定表复印件和工资存折复印件各一份、医疗费票据复印件两张。被告束三×辩称,今年过年的时候我花了二百余元给原告洗澡,年三十接他过年他也不去。今年春节前后他的后老伴卖房子卖了四十万。我履行了赡养义务。我的月收入是2170元,远低于原告每月4000余元。我还患有重度脑梗、糖尿病等多种慢性疾病。原告和我们的矛盾是因为后老伴没经过我们允许把我父亲名下房子卖掉了,房子在万新村有五十多平米,卖了四十万元。养老院每月2000元。我不同意支付赡养费。被告束三×提供如下证据:住院费票据复印件一张、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一份、门诊病历复印件一页、职工退休证复印件一份、残疾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束四×辩称,2015年原告摔坏了腿,进了养老院,之后束四×经常前去照顾有半年之久。现在束四×本身住院两次,生活困难,没有能力赡养。同意接原告一起共同生活,但是不同意支付赡养费。被告束四×提供如下证据:住院记录复印件一份,借条复印件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被告束五×辩称,我离婚之后和我父亲在一起生活了十五年,我没有正式工作靠打零工为生,我一直花钱照顾他。不存在打骂原告等情况。矛盾就是因为卖房子。我不同意支付赡养费。被告束五×提供如下证据:就失业证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四被告系父子关系,长子束二×、次子束四×、三子束三×、四子束五×。现原告已退休,每月领取退休金,且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四被告之生女早逝,现原告束一×与其现配偶刘淑琴在天津市河东区复康老人院入住,每人每月费用为人民币2500元。被告束二×因患脑血管疾病,于2014年3月25日被评为肢体壹级残疾,其每月退休金为2357元。被告束三×因患脑梗死后遗症、2型糖尿病等疾病,于2014年7月9日被评为肢体叁级残疾,其自述每月退休金为2170元。被告束四×患有脑梗死、高血压3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其自述每月收入2100元。被告束五×自2010年1月31日失业,现以打零工为生。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子女依法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原告作为四被告的生父对四被告尽到了抚养义务,在年老时理应享受到衣食无忧、病有所医、子孙绕膝、欢笑满堂的幸福生活。四被告应当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积极协调好家庭关系,尽己之力解决原告的养老问题,使原告能够幸福的安享晚年生活,而不应当让其他矛盾成为赡养老人的阻碍。同时也应指出,四被告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生活困难,原告也应体谅子女实际困难,根据现实客观情况,酌情考虑子女对其的赡养费用问题。根据庭审调查,原告每月实际支出为养老院费用每月2500元,对其他支出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庭审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自认原告退休金收入为三、四千元,考虑原告的实际收入及四被告的收入情况及四被告患病情况,本院酌情考虑四被告每月各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5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束二×、束四×、束三×、束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每人给付原告束一×赡养费150元;二、驳回原告束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束二×负担6.25元、被告束三×负担6.25元、被告束四×负担6.25元、被告束五×负担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永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