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陈志华与张子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华,张子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58号申请人陈志华,男,1969年12月19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执行人张子友,男,1974年07月0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陈志华与被执行人张子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子友主动以物偿还申请人欠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佟永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五 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