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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胡明与曹传胜、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曹传胜,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954号原告:胡明,1971年9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曹传胜,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诉被告曹传胜、安徽福斯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明的申请,系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