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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万进与高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进,高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710号原告刘万进。委托代理人魏丽华,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进诉被告高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万进负担。审判员  刘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