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万进与高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进,高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710号原告刘万进。委托代理人魏丽华,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进诉被告高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万进负担。审判员 刘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