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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晋州市晨阳浆织厂与韩英肖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晨阳浆织厂,韩英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晨阳浆织厂。被执行人韩英肖。晋州市晨阳浆织厂与韩英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审理庭于2016年4月27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督促履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按通知书要求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