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3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欧阳文与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文,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395号之二原告欧阳文,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区鸿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白云路42号。法定代表人段映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文诉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阳文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原告欧阳文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熊 艳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