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特15号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412号一二层。代表人庄少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伟,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惠安县。被申请人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538600-0。法定代表人潘雪容,负责人。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简称惠安泉州银行)与被申请人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卜兆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2014年12月22日,惠安泉州银行与福建卜大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卜大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约定:惠安泉州银行向卜大公司提供贷款22298382.26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4%的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2013年2月22日,惠安泉州银行与卜兆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HT21001A13030001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约定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6年2月22日期间,在3021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对惠安泉州银行与卜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开立担保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卜兆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惠安县东桥镇××村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惠国用(2012)出字第190006号]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2014年12月22日,惠安泉州银行依约发放款项22298382.26元。借款后,截止2016年3月22日,卜大公司尚欠本金22298372.26元,利息、罚息1204347.04元。本院认为,惠安泉州银行与卜大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与卜兆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应认定有效。惠安泉州银行已将贷款22298382.26元发放给卜大公司,但卜大公司到期后仍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3月22日,尚欠本金22298372.26元,利息、罚息1204347.04元。惠安泉州银行在保证期间内请求对卜兆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对被申请人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安县东桥镇××村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惠国用(2012)出字第190006号]的房产(最高额度为3021万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上述房产依法变价后,所得价款在担保的范围内,由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对借款本金22298372.26元及计至2016年3月22日止的利息、罚息1204347.0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费52573元,由被申请人福建卜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平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人民陪审员 翁国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 诚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javascript:SLC(89386,0)?)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