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丁雷诚与翟大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雷诚,翟大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017-1号申请执行人:丁雷诚,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翟大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丁雷诚与被执行人翟大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49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翟大发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雷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翟大发给付工程款4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翟大发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商住楼1室一套,可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翟大发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商住楼1室;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