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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5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浙江跨跃印刷有限公司与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跨跃印刷有限公司,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跨跃印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浙江跨跃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狗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浙江跨跃印刷有限公司货款182053元及利息、受理费2315元、财产保全费1445元,合计:185813元。被执行人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已支付185813元给申请人浙江跨跃印刷有限公司,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良县人民法院(2015)宜狗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熊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洪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