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5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齐永与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永,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5146号申请执行人齐永,农民。被执行人武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永与被执行人武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51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蓟民初字第5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