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丁学哲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673号罪犯丁学哲。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2)乐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学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904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学哲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2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〇年一月十九日因犯破坏通讯设备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学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