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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射洪县昱鑫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力森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县昱鑫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力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135号原告射洪县昱鑫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登廷,系该行董事长。被告陕西力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县昱鑫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力森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洪县昱鑫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县昱鑫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射洪县昱鑫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射洪县昱鑫���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艾春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