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王氏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王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特4号申请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王加英(系申请人叔父),农民。被申请人王氏(系申请人母亲),农民。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2010年4月5日,被申请人王氏与王加芦生育申请人王某;同月,王氏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11月,申请人父亲王加芦病故。现申请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氏失踪。经查,王氏,女,汉族,其与申请人王某系母子关系。2010年4月10日,王氏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24日登报发出寻找王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王氏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王加英的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泗洪县朱圩居委会及泗洪县公安局重岗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氏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在本院发出的寻找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故依法应宣告王氏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氏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明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