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3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星与赵永红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31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25岁,住新疆昌吉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31岁,住新疆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119.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沈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