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1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谢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67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女,公民身份号码为×××182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助理察员唐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从2015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甲在东莞市寮步镇良边社区刘屋村182号幸福公寓内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单,谢某甲自己做庄家,至今共收受约74期,一共收受约148000元。2015年11月1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幸福公寓进行检查时,发现谢某甲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后将谢和现场两名参赌人员抓获归案,并在现场缴获179张六合彩投注单和2010元赌资。对上述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证人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赌资、投注单等物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审讯录像,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谢某甲表示认罪,但其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其不是庄家,其是帮一位叫老王的男人收受六合彩;2、起诉书指控的148000元只是推算,其从十月份才开始收六合彩,一共收受八期,其只收受了当场缴获的179张投注单,投注额为28000元左右;3、其有检举他人赌博案件,一直未有回复;4、其是文盲,在公安做的笔录都是按公安要求签字。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5月底开始,被告人谢某甲在东莞市寮步镇良边社区刘屋村182号幸福公寓内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单,谢某甲自己做庄家,至今共收受约60期,一共收受约120000元。2015年11月1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幸福公寓进行检查时,发现谢某甲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后将谢和现场两名参赌人员抓获归案,并在现场缴获179张六合彩投注单和2010元赌资。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李某戊证实被抓当晚在东莞市寮步镇良边刘屋村182号幸福公寓一楼的女老板那某62元,还没有付款,等开奖再一起付。他一共在女老板那里投注了15期,最早一期是9月份的,单据都被他扔了。经辨认,李某戊辨认出谢某甲就是收受他外围六合彩的女老板。2、证人李某丁,证实被抓当晚他在东莞市寮步镇良边刘屋村182号幸福公寓一楼的女老板那里投注了500元。至今一共投注3次六合彩。他6月份就知道女老板收受六合彩。经辨认,李某丁辨认出谢某甲就是收受他外围六合彩的女老板。(二)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某甲系被动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甲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3、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等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凭检查证对东莞市寮步镇良边刘屋村182号幸福公寓进行检查,发现179张“六合彩”投注单、2010元赌资,并已对上述物品进行证据保全。4、证据保全清单,证实从赌客李某丁、李某戊处扣押的两张投注单进行证据保全。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李某丁、李某戊均处以行政处罚。(三)物证赌资(照片)、投注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谢某甲处扣押的投注单和赌资的情况。(四)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寮步镇良边社区刘屋村182号幸福公寓的情况,现场缴获179张六合彩投注单和2010元赌资。(五)视听资料审讯录像光盘一张,证实审讯情况。(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投注单的照片被告人谢某甲对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前三份笔录中,供述她从2015年5月份开始在东莞市寮步镇良边刘屋村182号幸福公寓一楼内收受六合彩投注,她自己是庄家,都是赌客直接过来公寓一楼开单的,都是附近的工人过来买,她不认识他们。至今共收受了约74期外围六合彩投注,平均每期约收2000元投注额,至今一共收受约148000元,有时候一个月赢几百,有时候输几百,总体来说没有输赢。被查获当晚是第132期,此期她共开了28张投注单,一张投注单代表一个人在购买,也就是一共28人在她那里投注六合彩。当晚收受外围六合彩的投注金额为4055元,当晚只收了2010元投注现金,其他都是欠账。在公安机关后四份笔录中,供述从2015年5月底开始收受六合彩投注,至今收受了60期,共收受投注额120000元。其中120期有一张,124期有10张,125期有18张,127期有1张,128期有30张,129期有35张,130期有25张,131期有31张,132期有28张,一共179张投注单,总额为25969元。每个人一张单,每一期有多少投注单就说明有多少人在她那里买六合彩。120期和127期只有一张单,实际上是不止一张的,只是时间长了,很多单都被她扔掉了。跟她一起被传唤到公安局的两名男子是当晚在她那里购买六合彩的,其中一个人买了500元,另一个买了62元,还没来得及领奖就被抓了。在检察笔录中,辩解称从2015年10月开始收受六合彩,至今共收受了多少期已经忘了,反正就是两万多的投注额,有点人一个人买了几张投注单。经辨认,被告人谢某甲辨认出李某戊、李某丁就是在他那里购买六合彩的男子;指认其收受六合彩的地方;指认从其处扣押的投注单情况。关于被告人谢某甲提出的辩解意见,对第1点,经查,谢某甲在公安侦查阶段一直稳定供述是自己做庄家,现无证据证实被告人谢某甲帮他人收受六合彩,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第2点,经查,现有证人李某戊、李某丁的证言、缴获的投注单据及被告人谢某甲在公安阶段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谢某甲从2015年5月底开始收受投注,且收受投注期数约60期,投注总额约120000元,本院对该辩解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不合理部分不予采纳;对第3点,经查,现无证据证实谢某甲有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第4点,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赌博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开始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时间、收受的期数、投注的总额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某甲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谢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20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缨审 判 员  谢 磊人民陪审员  陈伟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桂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