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韦长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763号罪犯韦长胜。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扬江刑初字第05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长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四被告人未退赃物折价款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3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2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韦长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韦长胜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韦长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3分。2015年10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罚金及追赃均未履行,其提供了某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江苏省丁山监狱出具的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结论为:该犯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韦长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书证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故本次减刑对财产刑的履行不作为考核依据。但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结论确定该犯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长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