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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辉县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与张建增、林州市豫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张建增,林州市豫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019号申请人辉县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麦青,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建增,男,1956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州市豫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纪荣,该公司经理。辉县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申请执行张建增、林州市豫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增、林州市豫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增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7831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460元、执行费1126元;被执行人林州市豫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增的下落及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